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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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螺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被告丁○住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定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