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壹壹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右開聲請意旨所指被告甲○○持有之安非他命顆粒二包,經送驗結果該顆粒二包驗餘淨重一‧一一二0公克,內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89)綱得字第一二五三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查,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