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674號原告乙○○被告甲○○越南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事件,被告甲○○為越南國人一節,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為確保被告訴訟權益並利文書之送達,依法原告應將相關訴訟文書翻譯為被告通曉之外國語文,供本院囑託外交部送達,惟原告起訴時未檢附上開文書之譯文,起訴之要件已有欠缺,經本院於97年12月30日通知原告補正,該通知並於97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依前揭條文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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