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1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1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184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參拾參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佰陸拾玖元。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陸拾玖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佰參拾壹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本支付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上開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宏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