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件:
1.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⑴薪資或其他收入,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
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⑵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如有投保保險,亦一併提出保險契約、每月繳款金額,及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時間。
⑶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應敘明受扶養人之姓名、與聲請人
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⑷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主要往來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及至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3.說明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之情事導致聲請人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該增減之情事是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聲請人稱於協商當時月薪僅有37,000元,嗣又變成失業而無收入,請說明原任職之公司及失業之時間、原因及情形如何?另並釋明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公司發給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聲請人本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與前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時所述之收入及支出情形並不相符,請說明原因為何?又聲請人何時開始受親友接濟?接濟之法律關係為何(如借貸或贈與)?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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