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3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警員執行公務時,妨害公務之執行,其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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