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易字第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張家瑛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8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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