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婚字第200號原告甲○○被告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6年7月間協議離婚,原告並於96年7月16日與乙○○結婚,但受外力壓迫,及種種事由受迫而與乙○○離婚,但原告與乙○○仍互動親密。之後,又受迫於外力而與被告再婚,但原告與被告的感情極為不睦。而原告與乙○○是真心相愛,若非外力介入,實在不願離婚。另根據民法「非兩願離婚」,實在不願與乙○○離婚。因而訴請與乙○○之離婚失效,另與被告之再婚為無效等語。
三、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其與乙○○已辦妥離婚登記,然因當初係受外力介入而與乙○○離婚,並非願意離婚,故原告與乙○○之離婚係「非兩願離婚」,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縱使原告之主張屬實,然而原告與乙○○受外力介入因而離婚,與渠等間之離婚是否具備法定方式,或是否無效,尚無必然關係。又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乃係請求確認離婚無效,而原告請求確認離婚無效,性質上應係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姑不論其是否合於民法第247條之規定,惟參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其所欲請求確認無效之離婚乃為原告與訴外人乙○○間之離婚,自應以乙○○為被告,乃原告以丙○○為被告,而訴請確認與訴外人乙○○之離婚無效,於法亦有未合。從而,依原告所訴之前開事實,堪認其起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上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