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
3月14日97刑保字第22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3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7月15日甲○榮戊97執7892字第76931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玲新97執助1300字第81601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