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0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203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80年3月13日│96,000元│81年1月10日│81年1月10日│CH302727││├──┼──────┼───────┼──────┼──────┼─────┼──┤│002│80年3月13日│96,000元│81年7月10日│81年7月10日│CH302729││├──┼──────┼───────┼──────┼──────┼─────┼──┤│003│80年3月13日│96,000元│82年1月10日│82年1月10日│CH302730││├──┼──────┼───────┼──────┼──────┼─────┼──┤│004│80年3月13日│96,000元│82年7月10日│82年7月10日│CH302731││├──┼──────┼───────┼──────┼──────┼─────┼──┤│005│80年3月13日│96,000元│83年1月10日│83年1月10日│CH302732││├──┼──────┼───────┼──────┼──────┼─────┼──┤│006│80年3月13日│96,000元│83年7月10日│83年7月10日│CH302733││├──┼──────┼───────┼──────┼──────┼─────┼──┤│007│80年3月13日│96,000元│84年1月10日│84年1月10日│CH302734││├──┼──────┼───────┼──────┼──────┼─────┼──┤│008│80年3月13日│96,000元│84年7月10日│84年7月10日│CH302735││├──┼──────┼───────┼──────┼──────┼─────┼──┤│009│80年3月13日│96,000元│85年1月10日│85年1月10日│CH302736││├──┼──────┼───────┼──────┼──────┼─────┼──┤│010│80年3月13日│72,000元│85年7月10日│85年7月10日│CH302737││├──┼──────┼───────┼──────┼──────┼─────┼──┤│011│80年3月13日│72,000元│86年1月10日│86年1月10日│CH302738││├──┼──────┼───────┼──────┼──────┼─────┼──┤│012│80年3月13日│72,000元│86年7月10日│86年7月10日│CH302739││├──┼──────┼───────┼──────┼──────┼─────┼──┤│013│80年3月13日│72,000元│87年1月10日│87年1月10日│CH302740││├──┼──────┼───────┼──────┼──────┼─────┼──┤│014│80年3月13日│72,000元│87年7月10日│87年7月10日│CH302741││├──┼──────┼───────┼──────┼──────┼─────┼──┤│015│80年3月13日│72,000元│88年1月10日│88年1月10日│CH302742││├──┼──────┼───────┼──────┼──────┼─────┼──┤│016│80年3月13日│72,000元│88年7月10日│88年7月10日│CH302743││├──┼──────┼───────┼──────┼──────┼─────┼──┤│017│80年3月13日│72,000元│89年1月10日│89年1月10日│CH302744││├──┼──────┼───────┼──────┼──────┼─────┼──┤│018│80年3月13日│72,000元│89年7月10日│89年7月10日│CH302745││├──┼──────┼───────┼──────┼──────┼─────┼──┤│019│80年3月13日│72,000元│90年1月10日│90年1月10日│CH302746││├──┼──────┼───────┼──────┼──────┼─────┼──┤│020│80年3月13日│72,000元│90年7月10日│90年7月10日│CH302747││├──┼──────┼───────┼──────┼──────┼─────┼──┤│021│80年3月13日│72,000元│91年1月10日│91年1月10日│CH302748││├──┼──────┼───────┼──────┼──────┼─────┼──┤│022│80年3月13日│72,000元│91年7月10日│91年7月10日│CH302749││├──┼──────┼───────┼──────┼──────┼─────┼──┤│023│80年3月13日│72,000元│92年1月10日│92年1月10日│CH302750││├──┼──────┼───────┼──────┼──────┼─────┼──┤│024│80年3月13日│72,000元│92年7月10日│92年7月10日│CH365026││├──┼──────┼───────┼──────┼──────┼─────┼──┤│025│80年3月13日│72,000元│93年1月10日│93年1月10日│CH365027││├──┼──────┼───────┼──────┼──────┼─────┼──┤│026│80年3月13日│72,000元│93年7月10日│93年7月10日│CH365028││├──┼──────┼───────┼──────┼──────┼─────┼──┤│027│80年3月13日│72,000元│94年1月10日│94年1月10日│CH365029││├──┼──────┼───────┼──────┼──────┼─────┼──┤│028│80年3月13日│72,000元│94年7月10日│94年7月10日│CH365031││├──┼──────┼───────┼──────┼──────┼─────┼──┤│029│80年3月13日│72,000元│95年1月10日│95年1月10日│CH365033││├──┼──────┼───────┼──────┼──────┼─────┼──┤│030│80年3月13日│72,000元│95年7月10日│95年7月10日│CH365034││├──┼──────┼───────┼──────┼──────┼─────┼──┤│031│80年3月13日│72,000元│96年1月10日│96年1月10日│CH365035││├──┼──────┼───────┼──────┼──────┼─────┼──┤│032│80年3月13日│72,000元│96年7月10日│96年7月10日│CH365036││└──┴──────┴───────┴──────┴──────┴─────┴──┘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