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8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八О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扣案物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第一八五五號)
一、電子遊戲機具部分:(共柒台)「滿天星」貳台;「金象王」、「金元寶」、「夜天使」、「雙子星」、「珠子台」各壹台。
二、上開機台之IC板共柒塊。
三、積分卡貳拾肆張。
四、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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