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1月16日以93年度壢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4年,於93年3月3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94年4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25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5月15日,以95年度訴字第21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受刑人係於94年4月23日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次,經本院於95年5月15日以95年度訴字第2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該案於95年6月20日確定,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75條之規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認與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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