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4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婚字第445號原告 趙黃平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複代理人 黃書妤 律師被告 杜氏 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越南國人民,兩造於民國105年7月27日結婚,於106年4月18日在臺辦理結婚登記,並約定被告應至臺灣與原告共同生活,且以原告之住所為共同住所。原告欲與被告行房之際,被告卻要求給付金錢始為同意,嗣原告及母親至越南為被告辦理入籍來臺程序期間,被告竟趁原告母親洗澡之際,竊取原告及母親金錢共計新臺幣7,000元及越幣100萬元,又違背兩造於106年4月30日在臺中清泉岡機場會合並在臺共同生活之約定,藉詞拖延、遲遲不願來臺與原告生活,因被告並無不能與原告同居之正當理由,卻未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顯有違背夫妻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及主觀情事,被告已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且被告在兩造使用通訊軟體時,經常出言挑釁,偽稱原告施虐或對原告羅織莫須有之罪名,已破壞雙方感情互信之基礎,原告及家人已盡力滿足被告多次提出之禮金、給付被告父母生活費用等要求,被告卻趁機竊取原告及母親財物,可認被告毫無維繫婚姻之意願,並使兩造婚姻發生嚴重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除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外,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民法第100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被告為越南人,有結婚證書可稽,被告既與原告約定婚後來臺與原告共同生活,並以原告之住所為共同住所,故本件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應適用我國法律。復按婚姻乃一男一女之兩性結合,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故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允宜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明定有同條第一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亦得請求離婚。是對於家庭生活之美滿幸福,有妨礙之情形,即得認其與此之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相當。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婚姻關係尚存在,惟被告於105年7月27日結婚並於106年4月18日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後,均拒絕來臺與被告共同生活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證,並有證人 陳天 來到庭證述略以:「原告的爸爸是我公司的同事,當初我們公司要遊覽,原告的母親請我幫他兒子做媒人。他們是在越南結婚,結婚後被告也沒來臺灣,我不知道原因。結婚後原告的爸爸跟我說被告沒有過來臺灣,他們的親戚跟我太太過去越南,說要找人跟原告結婚,結婚也都有舉行過程,但被告為何不過來臺灣的原因我真的不知道。原本預計106年4月30日要來臺灣,但原告的媽媽跟姐姐和我太太一同到機場要接被告,但被告卻沒有過來。之後被告也完全沒消息,聽說被告那邊的媒人有要帶被告來機場,但為何沒來,我也不知道」等語(參本院107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依上開事證,可認原告之主張係為真實。綜上情觀之,被告婚後,無故拒絕來臺與原告共同生活,主觀上顯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又兩造長期未共同生活,婚姻關係雖仍存在,已係名存實亡,實難期冀兩造婚姻完滿永續,依社會通常觀念,應堪認係屬民法第1052條第
2項前段所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此事由應由被告負責,從而,本件原告據以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上開請求既經本院審認有理由而准予離婚,則原告仍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訴請離婚,為請求權競合,本院自無庸再予審認,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淑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