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維澤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19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丁智慧書記官孫超凡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洪維澤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且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並得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二、犯罪事實要旨:洪維澤基於意圖使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自民國106年11月16日中午起,以媒介大陸女子 陳韜 、 周敏慧 與男客從事1次性交易可得新臺幣(下同)700元報酬之代價,在捷克論壇發布訊息,而媒介不特定男客與陳韜、周敏慧從事性交易。 嗣經警 於106年11月17日凌晨1時10分,在位於臺中市○○區○○路4段虹星汽車旅館602室內,查獲男客楊明淇與陳韜、周敏慧共同進行性交(即俗稱3P之性交易)行為,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二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孫超凡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