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義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
107年度偵字第1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林義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其前經同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6年度偵字第28221號起訴而繫屬本院之106年度訴字第2912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於民國107年4月19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4月19日中檢宏恭107偵1535字第1079022396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惟本院受理之前開106年度訴字第2912號案件,業於107年3月15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12號案件之107年3月15日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係於前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12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陳翌欣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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