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0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0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 洪振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
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
11月18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97年11月2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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