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6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富麗通影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67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2月3日下午3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徐麗紅
┌─────────────────────────────────────┐
│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6679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7年06月04日│487,330元│97年06月04日│0000000│板橋商業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新興分行│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