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方面:
原告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36
7元,及自民國(下同)9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2點8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變更訴之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558元,及自95年6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點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7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核屬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准變更前揭聲明,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林紅玉 於91年2月21日邀同被告甲○○向
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5年,雙方約定按月攤還本息
,利息約定按年息百分之12.8固定計算。如未按期付息或到
期不履行債務時,除按上開約定計付利息外,另自逾期之日
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
付違約金。詎料訴外人林紅玉自95年7月3日起即未清償付款
,迭經催討無著,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迄
今尚欠本金225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被告甲○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
對擔任訴外人林紅玉之連帶保證人乙節,亦不爭執,惟辯稱
:伊對金額不清楚云云。經查:原告主張之金額,業據提出
貸放資料查詢、逾期放款回收明細表、呆帳紀錄查詢及繳款
紀錄查詢等影本各乙份為證,自堪信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法院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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