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