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О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被法院判處強制工作的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甲○○,之前因為犯竊盜罪,而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另外依照「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規定,宣告在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並且已經依法先執行本案的強制工作。
二、現在,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經滿一年六個月,執行機關檢具受處分人有悛悔的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認為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應該對受處分人免除繼續執行的強制工作。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甘大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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