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號
原告乙○○
身訴訟代理人 康裕成 律師住高雄縣○○鄉○○路○○號被告甲○○住
身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住高雄市○○○路○○○號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零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捌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捌拾貳元,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一百八十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五萬零三百零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芳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許水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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