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培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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