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1263號
原 告 常方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退還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閔智 發支付命令
(民國103年度司促字第106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裁判費部分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1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依原告提出102年8月12日匯款單內容,其上受款人為「黃英
傑」,並非被告詹閔智,原告起訴請求對象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