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053號
原   告  張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WORLDGYM健身俱樂部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並具
狀補正被告之真正名稱,並檢附其公司變更登記表,逾期未為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如起訴不合此等
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
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另本件原告起
訴狀中,乃以「WORLDGYM健身俱樂部」為被告,然經本院
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並無名
稱為「WORLDGYM健身俱樂部」之公司或分公司,又依原告
起訴狀附件所附之消費爭議申訴資料,原告所申訴之對象似
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其名稱亦與起訴狀所
載之起訴對象名稱不同,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而送
達訴訟文書,且原告亦未檢附欲起訴對象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供核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
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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