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7年簡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忠明新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乙○○、戊○○、丙○○、己○○、 楊傳珍 律師、 吳光陸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端季~B法官蕭文學~B法官黃倩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彭月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