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九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零肆仟捌佰元,折合銀元貳拾萬零壹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銀元叁仟零貳拾肆元,折合新台幣玖仟零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