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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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八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一、第一行關於「被告乙○○」應更正為「被告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亦有適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一、第一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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