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港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裕憲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4213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楊裕憲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楊裕憲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一○
○年五月二十二日調查筆錄」偽造之「 楊世峰 」署押貳枚、指印
貳枚,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犯罪事實一、所載「前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8月,甫於民國
99年5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應補充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8月,並定應執行刑1年5
月,甫於99年5月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其所為,除損
害他人名譽外,並破壞司法機關追訴犯罪對象之正確性,犯
罪所生危害不淺。另參被告僅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
持,經濟生活狀況不佳,為躲避刑事訴追而犯本案,犯罪之
動機、目的尚非嚴重,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在「雲林縣警察局北
港分局100年5月22日調查筆錄」偽造之「楊世峰」署押2
枚、指印2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