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丙○○與被告甲○○○、庚○○、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戊○○、己○○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零叁拾陸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遠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