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被告子○○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得君書記官曾韻蒔通譯楊美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庚○○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子○○幫助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東漢邱怡君詹依玲劉懿瑾林淑芬劉彥志邱金舟郭忠晉吳佳書 (陳東漢、邱怡君、詹依玲、劉懿瑾、林淑芬、劉彥志、邱金舟、郭忠晉、吳佳書涉嫌常業詐欺部分均已提起公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自民國91年間某日起,由陳東漢與郭忠晉共同謀議詐騙集團成員分工及施詐方式,由陳東漢以每個行動電話門號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及每本存摺5000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明 」之男子購買行動電話門號及人頭帳戶,或由邱金舟、吳佳書提供人頭帳戶,或以刊登廣告方式收購人頭帳戶,供其詐騙集團成員聯繫及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用,並委託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號之2之名格廣告公司,在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男公關徵人廣告、色情仲介廣告、家庭代工廣告,復以新竹縣竹北市○○路○○○號4樓及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市等處為據點,利用大陸沿海可接收臺灣地區行動電話訊號之特性,在福建省廈門市沿海地區裝置電信設備,誘騙附表2所列之被害人撥打廣告中所載之電話後,由邱怡君、詹依玲、劉懿瑾、林淑芬分別扮演「經理」、「會員」等角色,以附表1所列之犯罪手法誘使如附表2所列之被害人匯款至附表3所列之人頭帳戶,當被害人匯款至人頭帳戶後,郭忠晉、劉彥志即依陳東漢指示自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陳東漢、邱怡君、詹依玲、劉懿瑾、林淑芬、劉彥志、郭忠晉以此詐得之款項朋分花用。子○○、庚○○均明知詐欺集團為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對外大量收購金融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俗稱人頭帳戶),作為洗錢之工具,竟基於幫助洗錢犯意,申請附表3所列之帳戶,取得存摺及提款卡後,分別於91年間交付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經轉交後提供以陳東漢為首之詐騙集團,作為上列犯罪事實所述犯罪所得後之洗錢使用。庚○○並因此而獲利1000元。
三、處罰條文: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第5項後段、第1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附表1:
┌──┬────────────────────────┐│編號│犯罪手法│├──┼────────────────────────┤│1│在報紙分類廣告欄刊登男公關徵人廣告,誘騙被害人將│││所謂「住宿費」、「保證金」匯入指定帳戶,被害人若│││欲索回匯出之款項,即謊稱以支付支票之方式退款,然│││要求被害人再補差額始得領取。│├──┼────────────────────────┤│2│在報紙刊登色情仲介廣告,以查核身分為由誘騙被害人│││至提款機依指示操作,然實際從事將被害人帳戶內之款│││項匯往詐騙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3│在報紙刊登代工廣告,向被害人佯稱先支付薪資,誘騙│││被害人至提款機依指示操作,然實際從事將被害人帳戶│││內之款項匯往詐騙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附表2:
┌─┬───┬────┬───┬────┬───────┐│編│被害人│遭詐騙金│匯款地│匯款時間│匯往詐騙集團││號││額(元/│││帳戶││││新臺幣)││││├─┼───┼────┼───┼────┼───────┤│1│辛○○│8000│臺北市│92.10.1│子○○中國 信託 ││││45000│內湖區│92.10.1│銀行港墘分行(││││120000││92.10.2│帳號0000000000││││80000││92.10.2│55)││││91000││92.10.8││├─┼───┼────┼───┼────┼───────┤│2│丁○○│14101│新竹│91.12.12│戊○○○臺新銀││││40000││91.12.26│行(帳號028101│││││││00000000)│├─┼───┼────┼───┼────┼───────┤│3│乙○○│8000│臺南縣│92.1.28│庚○○中國信託││││5000│永康市│92.1.28│銀行(帳號3695││││12000││92.2.12│00000000)│├─┼───┼────┼───┼────┼───────┤│4│己○○│7000│嘉義市│92.2.15│戊○○○臺新銀││││1000│││行(帳號028101││││16000│││00000000)││││4000│││││││27000│││││││3000││││├─┼───┼────┼───┼────┼───────┤│5│甲○○│110000││91.4.2│子○○中國信託││││70000││91.4.12│銀行港墘分行(││││300000││91.4.26│帳號0000000000││││200000││91.5.24│55)│├─┼───┼────┼───┼────┼───────┤│6│丙○○│20000│彰化縣│91.6.3│子○○中國信託│││││││銀行港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55)│├─┼───┼────┼───┼────┼───────┤│7│丑○○│7000│臺北市│91.6│子○○中國信託││││40000│內湖區│91.6│銀行港墘分行(││││68000││91.6│帳號0000000000││││100000││91.6│55)│├─┼───┼────┼───┼────┼───────┤│8│癸○○│10000│桃園縣│91.10.3│子○○中國信託│││││││銀行港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55)│├─┼───┼────┼───┼────┼───────┤│9│ 陳正仁 │99982│臺北縣│92.3.23│ 林豐錥 上海銀行│││││鶯歌鎮││(帳號00000000│││││││091759)│├─┼───┼────┼───┼────┼───────┤│10│壬○○│10000│臺北市│91.12.10│子○○中國信託│││││中正區││銀行港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55)│└─┴───┴────┴───┴────┴───────┘附表3:
┌──┬─────┬──────────────────┐│編號│姓名│供詐騙集團使用之銀行帳戶│├──┼─────┼──────────────────┤│1│戊○○○│臺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2│林豐錥│上海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3│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4│子○○│中國信託銀行港墘分行(帳號0000000000││││55)│└──┴─────┴──────────────────┘(註:被告戊○○○、林豐錥部分另行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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