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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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江艾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旭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捌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