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林鈞祥 相對人 陳于暄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0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令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民事強制執行並核發執行命令在案,惟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聲請人不知為何遭扣押,相對人顯然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06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起訴,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調字第297號受理在案,業經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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