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錦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錦賢與告訴人 蔡美玉 前於民國106年
8月27日,在新北市○○區○○路發生行車事故,因此涉訟(告訴人蔡美玉涉嫌過失傷害部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218號提起公訴,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2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被告謝錦賢則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有嫌隙,被告因此心生不滿,竟基妨害名譽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處所連結至網際網路,以其向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申設之帳號「愛勁戰」,先後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頁面上,張貼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文字,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上開行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起訴書所載內容,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美玉於108年10月29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附表:
1.106年8月27日個人臉書「嗯…我怕他家人雞歪」
2.106年9月17日個人臉書「車禍糾紛不處理,整天南無阿彌陀佛,噁不噁心?修道人會像妳這樣擺爛,一直自認為自己是對的嗎?」
3.106年10月6日個人臉書「對於老藝人的老婆當 三寶 肇事至今兩個月還不想理賠,你們覺得是不是該上蘋果日報一下?」、「違規的三寶,他老公是演戲說台灣的」
4.106年11月3日個人臉書「一堆老人家愛闖紅燈,子女也是三寶,駕照雞腿換的」
5.106年11月18日個人臉書「剷除地方老三寶」
6.106年11月22日個人臉書「你媽豬肉,妳只有汽車駕照,還給我騎機車上路,真的是三寶無誤」、「法Q再龜一點啊」、「氣死了,他們家都雞腿去換的」
7.106年11月23日個人臉書「Lin娘老g掰」
8.106年11月23日個人臉書(被告在其個人臉書分享聲請人配偶 張文進 之個人臉書)「感恩啊感恩上添,讓壞人為非作歹???壞事做盡報應看得見」
9.106年11月23日個人臉書「我拜託整天阿彌陀佛的妳,自己快點自知之明快點來和解,給妳臉不賞臉,我就三立、蘋果、中天、民視、TVBS各大媒體將再來採訪我一次」、「希望有錢收,我想紅」
10.106年11月23日個人臉書「你很棒啦,疑酒駕、闖紅燈、無照、人行道、跨越雙黃線,現在打電話都不接的啦,然後調解再拖半個月?」
11.106年12月12日個人臉書「酒駕還怪我ㄏㄏ」
12.106年12月13日報廢公社「她是怪我她沒辦法正常顧店,然後尿尿只能在垃圾桶」
13.106年12月16日個人臉書「三寶退散,幹,否極泰來,準備重出江湖」
14.106年12月25日個人臉書「不要臉的人真可恥,不要臉的做事還希望別人不要分享,你不要讓阿彌陀佛覺得可恥好嗎」、「不要臉的老人家,不想說難聽話」
15.107年1月11日個人臉書「我笑你啦,再去申請復議啊,你媽豬肉,你沒駕照,你闖紅燈,你騎斑馬線,你要復議三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