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宥宏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㈠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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