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780號
抗告人即
原   告  趙志琦 即大設計工作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溫建文 間請求給付報
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本院移轉管轄
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