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40號
原   告  王陳秀盆
上列原告王陳秀盆與被告 王政雄 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
9,315元【計算式:22,507平方公尺/元(公告現值)×9.30平
方公尺(越界面積)=20萬9,3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