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474號
原 告 周鳳珠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周百鍊 間請求確
認租金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2,400元(計算方式如
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⒈起訴狀附表1編號1號金額為:新臺幣1,392,000元
(計算式:58,000×24=1,392,000)
⒉起訴狀附表1編號2號金額為:新臺幣1,416,000元
(計算式:59,000×24=1,416,000)
⒊起訴狀附表1編號3號金額為:新臺幣720,000元
(計算式:60,000×12=720,000)
⒋起訴狀附表2金額為:新臺幣104,400元
以上4項,合計為新臺幣3,63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