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8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幼稚教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5號抗告人 陳君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間幼稚教育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7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