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4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保全業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原告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慶郎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朱立倫 (市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保全業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不服被告處以罰鍰新臺幣26萬元,請求撤銷內政部101年7月24日台內訴字第1010003215號訴願決定及被告100年9月27日北府警刑字第1000011960號查獲保全公司違反保全業法案件處分書,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
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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