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07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陳璟威
被   告 丙○○
      乙○○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
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約定書第12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80年10月18日邀同被告乙○○、
甲○○、丁○○為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4
0,000元,借款期限自80年10月18日起至83年10月18日止,利
息則按年息20﹪固定利率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丙○○自81年11月19日起
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被告乙○○、
甲○○、丁○○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放款帳戶主
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
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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