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626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日本院第一審小
額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83,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