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1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6日下午2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切結書、本票及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徐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