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一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上訴理由(應於該理由內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范明達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黃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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