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4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