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6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6952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以書面釋明本票號碼CH066116票面金額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之本票其確定之發票日與發票人。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簡易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