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2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嚴宗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票影本記載「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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