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6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6816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聲請人有二位)。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