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9號
原 告 張文芬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被 告 程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
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
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
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
因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蓋關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
或分配金額之爭執,執行法院不得為實體審認,故就分配表
有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
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資解決爭端,從而同法第39條第
1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分別規定,債權人、債務
人對分配表有異議之權,及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有為反
對陳述之權。故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如不合法
,其異議即不存在,他債權人、債務人自無從表示意見,或
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為反對之陳述,自無從依上開規
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二、經查,原告係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36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關於分配表中所載被告之債權及分配金額有意
見,而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惟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
期日係定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上午10時,原告於該分配期
日前,並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原告遲
至105年12月7日始具狀就分配表上所載被告之債權聲明異
議,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原告既未依前
揭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
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顯已逾期而不合法,況
本件業已分配完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自無從
依上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分配
表異議之訴即屬欠缺訴訟特別要件,且該情形復無從命補正
,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許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