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49號
原   告  張文芬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被   告  程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
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
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債
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
因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蓋關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
或分配金額之爭執,執行法院不得為實體審認,故就分配表
有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
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資解決爭端,從而同法第39條第
1項、第40條第1項、第40條之1分別規定,債權人、債務
人對分配表有異議之權,及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有為反
對陳述之權。故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如不合法
,其異議即不存在,他債權人、債務人自無從表示意見,或
對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之異議為反對之陳述,自無從依上開規
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二、經查,原告係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3336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關於分配表中所載被告之債權及分配金額有意
見,而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惟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
期日係定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上午10時,原告於該分配期
日前,並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原告遲
至105年12月7日始具狀就分配表上所載被告之債權聲明異
議,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原告既未依前
揭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
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顯已逾期而不合法,況
本件業已分配完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原告自無從
依上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分配
表異議之訴即屬欠缺訴訟特別要件,且該情形復無從命補正
,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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