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抗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110號抗告人 蘇美如 相對人 李翠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19日本院99年度司拍字6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已於民國94年初經分割登記為抗告人所有,故抗告人收到鈞院99年度司拍字第611號裁定深感困惑,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併聲請停止拍賣系爭抵押物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有最高法院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可供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原審相對人 邱振相 、 邱振慶 、邱 吳雲 及第三人 邱得忠 、 邱振隆 、 邱振泰 共同於①88年10月19日②88年11月3日向①第三人 陳祐元 ②第三人 趙永昌 借用①新臺幣(下同)1,000,000②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89年1月18日②89年2月2日,並以原審相對人邱振相、邱振慶及第三人邱振隆、邱振泰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分割前坐落臺南市○區○○段809、809-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均為80分之44)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500,000元,而系爭抵押物因判決共有物分割及繼承等原因,分別改由原審相對人 戴麗珠 、 蘇秀菊 、 陳忠 發、 邱吳 雲、 邱杜 邱桂 、 謝月理 、本件抗告人及第三人 蘇太郎 所有;而第三人蘇太郎於98年12月
14日將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原審相對人 杜明月 。又第三人陳祐元、趙永昌於97年8月31日將上述抵押債權讓與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2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登記謄本
12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定,此為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查系爭抵押物即分割前坐落臺南市○區○○段809、809-1地號土地,嗣經判決共有物分割及繼承,而增加為如附表所示等筆土地,並經完成所有權登記,其中809-3地號土地(分割自原同段809地號土地)由抗告人取得,而本件系爭抵押權,並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轉載登記予抗告人所取得之809-3地號土地,此觀諸抗告人所有之土地登記謄本其上之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甚明,則揆諸前揭意旨,相對人本於民法第867條抵押權追及效力之規定,就抗告人所有之809-3地號土地權力範圍80分之44,經依法登記抵押權部分聲請准予拍賣,自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嗣經分割而轉載於抗告人所取得之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土地上,且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又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據以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即無不當。從而,原審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而裁定准予拍賣,於法並無違誤。是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本院原審裁定並駁回相對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上開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表:99年度抗字第11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台南市○○區○○○段│809│建│141.00│80分之44││001├───┴────┴───┴───┴─┴────┴──────┤││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戴麗珠1000分之375、蘇秀菊1000分之250、陳忠│││發1000分之375。│├──┼───┬────┬───┬───┬─┬────┬──────┤││台南市○○區○○○段│809-1│建│182.00│80分之44││002├───┴────┴───┴───┴─┴────┴──────┤││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振相80分之11、邱振慶80分之11、 邱吳雲 80分│││之11、 邱杜秋桂 80分之11。│├──┼───┬────┬───┬───┬─┬────┬──────┤││台南市○○區○○○段│809-2│建│85.00│80分之44││003├───┴────┴───┴───┴─┴────┴──────┤││所有權人權利範圍:杜明月全部。│├──┼───┬────┬───┬───┬─┬────┬──────┤││台南市○○區○○○段│809-3│建│84.00│80分之44││004├───┴────┴───┴───┴─┴────┴──────┤││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蘇美如全部。│├──┼───┬────┬───┬───┬─┬────┬──────┤││台南市○○區○○○段│809-4│建│45.00│1800分之633││005├───┴────┴───┴───┴─┴────┴──────┤││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蘇秀菊1800分之633。│├──┼───┬────┬───┬───┬─┬────┬──────┤││台南市○○區○○○段│809-5│建│90.00│80分之44││006├───┴────┴───┴───┴─┴────┴──────┤││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杜秋桂全部。│├──┼───┬────┬───┬───┬─┬────┬──────┤││台南市○○區○○○段│809-6│建│90.00│80分之44││007├───┴────┴───┴───┴─┴────┴──────┤││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吳雲全部。│├──┼───┬────┬───┬───┬─┬────┬──────┤││台南市○○區○○○段│809-7│建│80.00│80分之44││008├───┴────┴───┴───┴─┴────┴──────┤││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振相全部。│├──┼───┬────┬───┬───┬─┬────┬──────┤││台南市○○區○○○段│809-8│建│73.00│80分之44││009├───┴────┴───┴───┴─┴────┴──────┤││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振慶全部。│├──┼───┬────┬───┬───┬─┬────┬──────┤││台南市○○區○○○段│809-9│建│96.00│80分之44││010├───┴────┴───┴───┴─┴────┴──────┤││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振相3840分之723、邱振慶3840分之723、邱吳│││雲3840分之723、邱杜秋桂3840分之723、謝月理3840分之948。│├──┼───┬────┬───┬───┬─┬────┬──────┤││台南市○○區○○○段│809-10│建│60.00│80分之44││011├───┴────┴───┴───┴─┴────┴──────┤││所有權人權利範圍:邱振相6000分之1825、邱振慶6000分之2525、邱│││吳雲6000分之825、邱杜秋桂6000分之825。│├──┼───┬────┬───┬───┬─┬────┬──────┤││台南市○○區○○○段│809-11│建│2.00│80分之44││012├───┴────┴───┴───┴─┴────┴──────┤││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蘇秀菊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