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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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韓慈伶
黃珮婕 被告 張文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韓慈伶、黃珮婕於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59號被告張文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